构构网服务利用规约

第一条. 本规约的适用范围
(1)   本“构构网(www.bizgogo.cn)利用规约”(以下称“本规约”)适用于上海芝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现在及将来在网络上运营或提供的网络服务(以下称“本网络服务”)中所定义的一切用户,凡使用本网络服务的用户都必须受本规约的约束,并且有义务遵守其中所规定的内容。
(2)   本规约之外,为本网络服务的提供与利用而分别设定的利用规约或准则,以及本公司随时公布的各项规定或通知(以下称“个别规约”),均为构成本规约之整体的一部分。当个别规约的内容与本规约内容出现不同时,个别规约内容之适用优先于本规约的内容。

 第二条.本规约的修改
(1)   本公司有权在不经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根据需要随时变更或修订本规约及个别规约的内容,但会及时在网上公告并通知用户。
(2)   用户不接受本规约及个别规约的变更或修订时,必须以规定的方式通知本公司注销其用户资格,并办理规定的手续。出现此种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归还用户至该情况出现时止已经支付的利用费用等所有钱款的义务,包括入会金。

 第三条.用户
       用户指利用本网络服务的所有人。

 第四条.用户注册
(1)   使用本网络服务进行用户注册时,用户必须履行本公司指定的注册手续。
(2)   用户注册,须以实际使用本网络服务者本人的名义进行,并如实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申请用户注册者,以下称为“注册申请人”)。
(3)   本公司有权判断拒绝用户的登陆。

 第五条.申请变更以及注销用户资格
(1)   如果姓名、住址等用户在注册时向本公司提供的资料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尽速、如实通知本公司。
(2)   用户希望注销本人的用户资格,注销有关使用本项服务的注册时,根据另行规定的办法,必须通知本公司注销本人的用户资格,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本项服务的注册请求和相关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没有义务返还截至事件发生时止用户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及相关所有的费用,包括入会金。
(3)   本公司获悉用户破产、倒闭时,即可视为前第(2)项规定的通知已经完成,本公司可以注销用户资格,并办理终止使用本项服务的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没有义务返还该用户截至事件发生时止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及相关所有的费用,包括入会金。
(4)   如联络不到用户,本公司有权注销该用户资格。

 第六条.用户责任的原则
(1)   用户应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络服务的责任。用户通过使用本网络服务而从事的行为,如果受到第三者的索赔或质询,应该自行承担解决的责任与费用,并保证不使其他用户和本公司遭受任何影响及损害。
(2)   用户需要对其他用户的行为提出希望、问询,或要求赔偿的,应该直接通知该用户,并自行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与费用。
(3)   用户利用本网络服务,对本公司、或包含其他用户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并承担责任费用。

 第七条.资料信息的酌情删除
(1)   对于用户通过本网络服务登载、提供和公开的信息及资料(以下称“上传信息”)的内容,本公司作为本网络服务的管理责任人有权随时阅览。
(2)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无须预先通知用户,随时删除其上传信息。
      (a)   来自用户的上传信息,超过本公司规定的各个别服务的期限或数量。
      (b)   本公司认为上传信息将会给本公司或其他用户带来麻烦或损失的。
      (c)   其他本网络服务的运营与维护管理所必需的情形。
(3)   发生上述(2)的情形时,本公司不承担返还本公司已经收取的本网络服务使用费的所有义务。

  第八条.本网络服务内容的变更
(1)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公司的判断,不经事先通知用户,更改本网络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   本公司对伴随本网络服务内容的变更发生的对用户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请参考“免责声明”。

 第九条.本网络服务的暂时停止
        发生以下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暂停本网络服务。
(a)   因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动乱、暴动等本公司不能控制的事件,造成本网络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提供时。
(b)   因火灾、停电等因素,本网络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无法提供时。
(c)   对本网络服务的系统进行定期或紧急维修时。
(d)   除前项(a)至(c)所及内容外,本公司基于应用或技术上的原因,认为必须临时全部或部分中断本网络服务时。
(e)   其他基于法令、行政机关的指示或命令,有必要临时全部或部分中断本网络服务时。
 

 第十条.本网络服务内容的中止
      本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判断,随时通过提前20天预告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中止本网络服务。这时,该通知在本网络服务公布满10天内,本公司将视之为该通知已被送达所有用户。
 

 第十一条.广告投放的原则
(1)   用户必须遵守广告信息要面向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传播任何非法的, 或含有诽谤, 淫秽, 攻击, 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信息。
(2)   用户及广告主对其广告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本公司不对任何广告信息负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商品质量真伪,广告真实性,付款等。

 第十二条.关于链接的原则
       具体内容请参考“免责声明”。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1)   本网络服务所包含的所有信息、程序、商标、商号或附属之全部技术,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实用发明、商标权、发明权、专有知识、营业机密以及著作权权利,以下称“知识产权”),以及包含了与之相关的使用权、管理权限等的其他权利,皆属本公司所有。  未经本公司或相关权利人(即特定第三者)的事先书面认可,用户不得对商标、商号进行改动、复制、编辑、转载、发布、传送、出版,并且不得进行超越法定私人利用范围的,或营利目的的使用。
(2)   用户上传提供至本网络服务的信息,本公司有权将之视为该信息的复制、发布权,或删除权已被授予本公司。同时,基于上述,本公司在发布经用户上传的信息时,有权隐匿该信息的用户来源。
(3)   由于用户通过利用本网络服务提供的上传信息而使本公司蒙受损失的,当事人用户应该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承担赔偿本公司损失的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详细内容请参考“著作权保护声明“。

 第十四条.禁止事项
除本规约和个别规约特定者之外,用户不得通过使用本网络服务从事以下行为。
(a)   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e)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f)    对本公司或第三者毁谤中伤、破坏名誉或信用、以及侵害第三者之隐私的行为。
(g)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h)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和其他违反社会公共的秩序与道德的行为。
(i)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的行为,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j)    公开第三者的个人信息,侵害第三者个人隐私或肖像权的行为,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所谓“第三者的个人信息”,包括经由本网络服务和非经本网络服务所获得的所有信息)
(k)   个别规约认可的情形外的,将利用本网络服务所获得的资料或信息(包含其复制品),以有偿或无偿方式,转让、借与、继承给第三者的行为。
(l)    妨害本网络服务运营,或本公司认为具有妨害可能的行为。
(m)  本公司认为用户未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而擅自改变、篡改或编辑本网络服务所登载的信息、内容及作品的行为;或本公司认为未经本公司事先应允而进行了改变、篡改或编辑的行为;或本公司认为不论使用何种方法将这些内容再发布的行为。还包括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在本网络服务或自己的主页的任何地方公布上述改变、篡改或编辑方法的行为。
(n)   歧视本公司或第三者,进行毁谤中伤等损坏名誉或信用的行为,以及侵害第三者通信秘密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及命令,或有此种可能的行为。
(o)   登载、公布、提供、送达、通讯提供中伤、骚扰、猥亵等可能引起其他用户厌恶或有此种可能的内容的行为。
(p)   通过提供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故意中断其他用户利用本网络服务和本公司正常进行本网络服务的提供和运营的行为。
(q)   冒充他人使用本网络服务的行为。
(r)    使用本网络服务但未向本公司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s)   万一本服务及通过本服务而利用的我公司的产品中含有漏洞时,出于在这些服务及该商品的使用中占据优势地位或其它不公正的目的,利用这些漏洞的行为。
(t)   上述(a)至(s)中的规定之外的,侵害其他用户或第三者的权利或利益的行为,登载、散发、提供、发送、通讯提供侵害用户或第三者权益的虚假、伪造、或诈欺信息的行为。
(u)  犯罪或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v)   选举前准备活动、选举活动,或与之类似的行为,或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w)  与政治、宗教相关联的行为。
(x)   营业活动及其他营利目的的行为以及其准备行为。
(y)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及命令的行为,或有此种可能性的行为。
(z)   其他与上述(a)至(y)规定者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五条.用户资格之取消与暂时中止
(1)   当用户有以下情形之任意一种时,本公司有权不经事先通知用户,自行取消或暂时中止该用户的本网络服务的使用资格。
      (a)   本公司确认用户行为属于本规约第十四条“禁止事项”规定内容的。
      (b)   用户根据本规约第五条之规定申请更改个人资料时,本公司确认所提供资料包含虚假内容的。
      (c)   本公司确认用户行为明显损害本公司名誉或存在此种可能的。
      (d)   其他足以使本公司判断其不适合成为使用本网络服务的用户的。
(2)   本公司有权在前项(1)规定的措施之外,或与之同时,对有前项(1)之(a)至(d)行为的用户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3)  用户有前项(1)的行为并因此使本公司蒙受损失的,无论本公司是否已注销或暂时中止该用户对本网络服务的使用资格,或是否实施了其他必要的措施,该用户均同意依照本公司的要求,承担赔偿本公司发生的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应对措施、损失赔偿责任
(1)   对于用户行为属于本规约第十四条“禁止事项”规定的禁止范围,或本公司认为属于侵害本公司或其他用户等第三者权利及利益的行为,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妨碍本网络服务适当顺利运营的行为,本公司有权采取恢复以及旨在保证本网络服务适当顺利运营的必要的和适当的所有措施。必要时,本公司可以把与该用户相关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提供给调查或搜查机关。
(2)  对于用户行为属于本规约第十四条“禁止事项”规定的禁止范围,或本公司认为属于侵害本公司或其他用户等第三者权利及利益的行为,或其他因超越本公司预先合理设定及容许的范围利用本网络服务而导致本公司或第三者蒙受伤害时,该用户应该依照本公司或第三者的要求,承担该伤害所产生的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转让
     用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第三者共有本网络服务的使用资格,或不论有偿或无偿地把使用资格转让、借与、继承给第三者,并且不得利用本网络服务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用户与本公司之间发生与本网络服务相关的任何问题或纠纷,当事者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万一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为一审专属管辖权法院,谋求诉讼解决。

 联系方式
     如果您对我们的利用规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按下列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话:   400-820-6809
地址:   上海长宁区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18楼  200050
 
 2008年8月1日制定